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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依法审理房屋租赁合同案件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被告未经原告批准,擅自从承租人处取得房屋,擅自装修,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2008年9月3日,原告与外人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原告)租给乙方(吴)的店铺位于我市步行街某号,建筑面积40平方米。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商业场所使用,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约定使用。
           原告到期后,原告得知原承租人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整个店铺转让给被告。原告的房子是以吴的名义出租的,实际上是由被告出租的,被告和房子的装修,但没有得到原告的书面同意。经过原告多次敦促房屋失败后,综上所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出租房屋,命令被告支付房屋逾期4950元。
           请原告。原告玉安区法院审理后,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和租金损失,但要求与吴签订的合同计算逾期占用期使用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未经原同意,未提出反诉,被告向原要求装修、装修费用,不予采纳,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店铺,支付租金损失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