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租了一套房子开了一家酒店,花了540多万元装修,购买了100多万元的酒店设备。后来,房子被改变了。2009年2月,他与新房东冷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冷想收回房子。薛提出装修费用太高,要求赔偿220万元。最近,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薛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市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时,认为冷与薛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现合同期限已满。鉴于薛提出的220万元装修补偿,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判决结束后,薛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薛强迫对方以恐吓和欺骗手段签订一年的合同,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接受。最近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