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德州市规划局获悉,该局制定了《德州市建筑外墙》
装修改造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城市规划区建筑外墙装修改造规划管理。
本规定对建筑外墙装饰改造的意义、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
装饰材料、对建筑颜色、立面形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指出,改变建筑立面形状、颜色、材料的外墙维护油漆和装饰,应当办理相关的规划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经批准的道路景观规划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本规定强调,公共建筑外墙装饰改造应采用石材、铝塑料板等高档外墙装饰材料,并可与氟碳涂料等高性能外墙涂料相匹配;建筑底层外墙装饰改造应采用石材或铝塑料板,不得使用普通外墙涂料。沿城市道路进行外墙装饰改造如无特殊经营要求,颜色应与城市主色调相协调。同一建筑立面装饰的外观、规模、颜色应协调,招牌位置、规模应统一。
《规定》定义了建筑外墙装修改造中因建筑产权不明确而出现的问题。规定因历史遗留等原因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在提交邻居证明并签署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临时外墙装修规划工程许可证。
此外,下列情形不予批准:新建建筑(经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不超过三年的建筑物);已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的建筑物;改变历史建筑原有风格的;改变房屋产权登记证的有关内容;增加使用面积的新建筑物。
德州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条例》的实施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审批建筑外墙装修改造活动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也将在促进德州市道路景观的改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